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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023-11-22
第一个机器人写作案例的启示
万学忠
智能媒体时代,人工智能可以实现完全智能化的内容创作,为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提供版权保护是一种趋势。
前段时间,一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的稿件被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该判决是司法实践的一大进步。 本案确立的司法原则将推动机器人写作在媒体领域更广泛、更深入的应用。
人工智能已覆盖新闻写作、图像生成、视频音乐创作以及虚拟歌手、名人换脸、智能内容分发等各个文化内容领域。 据US Narrative Science称,未来15年超过90%的新闻稿将由人工智能创作。
除了腾讯的Dreamwriter,智能写作辅助系统还包括微软(亚洲)互联网工程院推出的微软小冰,以及中国科学报社与北京大学研究院联合开发的新华社首个机器人“记者”快笔小新。团队。 “小柯”、谷歌“诗人”RKCP等
智能媒体时代,人工智能可以实现完全智能化的内容创作,为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提供版权保护是一种趋势。 国际上,英国、新西兰、爱尔兰等国家已将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 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提出给予人工智能机器人版权,还提出需要明确人工智能“自主创造”的标准,明确版权归属。 澳大利亚政府对一些人工智能创作的原创性提供了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对人工智能创作的法律保护尚属空白,著作权法正在修订中。 将人工智能创作保护纳入法律的建议已有很多。
在立法明确之前,深圳南山区法院的判决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南山区法院的判决对人工智能产品原创性的判断步骤、如何看待人工智能产品的创作过程、相关人工智能使用者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创造性行为等作出了一定的判决。 。 发布了探索性鉴定。 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原告主导的多个团队分工集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 总体反映了原告发表股票评论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在原告领导下创作的法人作品。
此次机器人写作判决确立的几项司法认定原则值得关注:一是认定具有原创性,二是认定构成“作品”,三是认定享有“作者财产权”。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第四,确定著作权属于“法人”。
在人工智能写作远未受到传统媒体机构重视的当下,本案至少对媒体机构有以下启示:
首先,媒体机构要热情拥抱新技术,积极推动机器人写作实践。
二是对机器人写作有准确的认识。 操作者的构思和需求仍然是智能生成“作品”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也是“作品”具有原创性的前提。
第三,机器人辅助写作生成的作品,法人享有著作权,可以给法人带来经济利益。
目前,我国对于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保护还存在立法空白和学术争议。 如果不确定,将导致我国产业在该领域的智力和资金投入无法获得稳定的法律保护预期,也会影响媒体对人工智能的应用和信息内容的输出和传播。 希望尽快完善立法。 (作者为法制网社长)
原创性是衡量AI作品的重要标准
焦旭峰乔玉成
未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成熟,新的创造模式下,应诞生一个能够解释智能时代“人机协作”的知识产权法新理论体系,以应对当前的新挑战面对。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概念和产业的快速发展,新闻行业也出现了强劲的“智能化”趋势。 2019年12月12日,新华社首个智能编辑部正式建成投入使用,智能化赋能新闻采编、制作、发布全流程,真正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行业的全要素落地。 新华社智慧编辑部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具体应用的直接赋能,极大提升了综合媒体产品的创意创新能力和生产传播效率。 这是新华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重要成果。
人工智能的发展日益迅速。 使用和训练人工智能进行创作已成为国家新闻媒体和社会企业的趋势。 人工智能成为媒体行业不可多得的助力。 通过利用新华社智能编辑部推出的新华时事动画短视频平台、美国谷歌旗下的“猜小歌”、微软人工智能“小冰”等智能制作工具,实现内容创作和处理,“AI写小说”、“AI作曲”、“AI写诗”已成为现实。然而,AI创作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却很少受到重视,导致版权纠纷。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对包括版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近日,一场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的诉讼——腾讯起诉“网贷之家”落下帷幕。 腾讯通过AI生成的作品属于版权保护范围,“网贷之家”网站未经授权抄袭属于侵权行为。 这是中国首次以法律判决的形式认定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具有著作权。 但此前,国内曾出现过人工智能作品版权纠纷案件。 本案也是国家首次对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属性及其权益归属做出司法回应。
2018年12月,北京电影律师事务所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称其公众号发布的大数据报告被他人转发至百度百家号,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正确的。 同时,被告还对涉案文章进行删除、修改,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被诉方百度认为,涉案文章是使用合法的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不具有原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原告电影律师事务所不属于本案主体资格,无权主张权利。 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发表了涉案文章。 此案经过几个月后,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涉案文章中的图形是由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不符合图形作品的原创性要求,且不符合图形作品的原创性要求。不构成图形作品。 原告主张其享有著作权。 不能成立。
从两起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可以看出,独创性是决定人工智能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因素之一。 此外,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归属,即人工智能作品的作者是谁,也是与权利主体直接相关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是特定情况下的自然人或法人,具有作者或著作权人的身份。
随着当前时政报道的多元化和产品内容的不断转型升级,在人工智能创作和创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新闻生产的辅助工具或创作的主体显得尤为重要。生产作品。
在新闻信息采集阶段,人工智能程序自动捕捉和处理产生的信息和数据没有经过“深度学习”,不反映创作者的思想、情感和技术指标。 最终的分析报告和结论只是对公开数据和信息的选择和分析。 所有这些结果都只是计算机程序运算的结果,因此在相同条件下、相同技术条件下使用这个AI的人会得到相同的结果。 因此,无论内容多么丰富、逻辑多么严密,都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它不是人的智力活动,不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没有独创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卢正新表示:“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过程中,软件开发者(所有者)和用户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创造性行为,相关内容不传达因此,他们都不应是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的作者,该内容不能构成作品,不具有版权。
但在新闻信息的加工编辑阶段,可以利用成熟的人工智能辅助制作工具来制作原创作品。 例如,新华时事动画短视频平台制作的时事动画短视频。 此类产品广泛应用于各媒体制作的综合媒体产品中,经常出现在全国两会、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等重大报道中新中国; 还是如开头提到的,腾讯——网贷之家版权诉讼案中,腾讯公司开发的写作机器人Dreamwriter软件制作的文章; 或者是法国研发团队Obvious利用生成对抗网络(GAN)的人工智能算法创作的画作《埃德蒙·贝拉米》和微软小冰出版的诗集和图画书《阳光失去了窗户》。这些方法都使用了人工智能技术打通生产流程的“关节”,用人机协作疏通生产内容的“电路”,最终以全智能的生产模式“重塑它”,大大降低了创作成本。
不可否认,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虽然不构成作品,但通过人类主导的计算机和思想主导的算法进行再创作,显然有其独创性。 利用好这种新的融合媒体发展理念和强大的人工智能技术支撑,融合媒体产品的生产可以实现速度、数量、质量、效率等多重升级。 让记者、编辑更加专注于创意策划,解放重复性工作,从事有挑战性、智能化的工作。 同时,人工智能辅助生产工具的使用有一定的法律要求,并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 “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凝聚了软件开发者(所有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资,具有传播价值,应该给予投资者一定的权益保护。 软件开发商(所有者)可以收取软件使用费,使他们的投资得到回报。 软件使用者可以通过合理方式表明其对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享有相关权益。”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明恕表示。
未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在新的创新模式下,应该诞生一个能够解释智能时代“人机协作”的新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以应对当前面临的新挑战。 人类创造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帮助人类创造更多可能。 这一理论体系应进一步符合和鼓励技术创新的原则,并以尊重作品创新的态度加以完善和理解。 这就要求司法制度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人类社会发展的进一步完善。 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焦旭峰为新华社新媒体中心综合媒体部副主任,乔玉成为新华社新媒体中心综合媒体部编辑)
弱人工智能时代,谁是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人?
朱伟
从现阶段技术发展来看,人工智能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其创造能力、目的、水平均依赖于人的因素。与程序的用户分开。
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问题相对复杂。 我们根据近年来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判例,结合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